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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教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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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处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规定,经2011年10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4月起,按照每月20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经费支出渠道不变,发放办法不变。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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