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旧)

转发马鞍山市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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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园内养犬户:

    为认真做好全市“四城同创”迎检复查工作,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和我校实际,现将马鞍山市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转发告知,请校园内的养犬户自觉遵守规定。校保卫处、社区、物业近期将配合公安部门,对校园内的养犬户进行逐户摸查登记,督促落实有关规定,请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附件:一、致全市养犬户的一封信

          二、文明养犬须知

三、养犬办证须知

四、《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

五、《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安徽工业大学文明办

201183

 

 

 


附件:一

致全市养犬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养犬户:

您好!

近年来,我市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市民屡有投诉,养犬问题已成为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为规范我市养犬人的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近日市政府出台了《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全市开展养犬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市城区为限养区,限养区内居民准养一只非烈性犬。

二、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年度审验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实行捕捉、收容。

三、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程序:符合申请养犬条件的个人,携带犬只、养犬人身份证明、固定住所证明,到各办证点办证及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程序: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携带犬只(5只犬以上的单位可与养犬办联系上门登记)、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证明、犬只饲养管理制度及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到各办证点办理办证及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

四、犬只登记办证费用为300/只,年审费用为100/只。犬类注射狂犬疫苗及免疫的费用,由市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五、犬只应当进行栓养和圈养,养犬人在遛狗时,需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遇到行人应当主动避让,负责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争做文明养犬人。

六、公安机关设立犬类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犬、走失犬、违规犬和居民送交的犬,市民可以前去认领、认养和领养。

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配合!

 

                           马鞍山市养犬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二

文明养犬须知

 

一、合法养犬,积极主动为犬只注册、免疫;严禁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

二、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束犬链;避免爱犬骚扰他人,防止爱犬乱跑、丢失。

三、携犬人随身携带垃圾袋或卫生纸,主动立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四、不在高峰时间携犬外出或乘坐电梯(遇犬只患病时除外),携犬乘坐电梯时要怀抱爱犬,体型较大的要拉紧牵引绳,主动避让老人和孩子,并使用礼貌用语礼让他人。
五、携犬外出不得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及残疾人扶助犬除外):
1
、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先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2
、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
、不得携犬进入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市民广场、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六、约束犬只不狂吠扰民,对于喜欢吠叫的犬只应主动为其佩带上口罩进行约束。

七、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八、每年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防止狂犬病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

九、正确对待邻居合理建议,热心参加爱宠公益活动。

十、养犬前请三思,应对自己的爱犬一生负责,不遗弃、虐待所饲养的宠物,关爱伴侣动物。


 

 

 

附件:三

养犬办证须知

 

一、个人养犬办证步骤

(一)申请养犬人携带需要办证的犬只到各区办证点或市养犬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置的办证点,办理《犬类准养证》。

(二)提供如下材料:1、身份证;2、房产证或租赁证明;3、到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宠物医院办理的《犬类免疫证》(专项行动期间兽医到现场注射狂犬疫苗,并发证)。   

(三)领取《犬类申请登记表》,并按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登记表》。

(四)给犬植入电子芯片,给犬只摄像,建立电子档案,每只犬交初次登记费300元,当场领取《犬类准养证》。

二、单位养犬办证步骤

(一)申请养犬单位携带需要办证的犬只(五只犬以上可以申请上门办证),到各区办证点或市养犬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置的办证点,办理《犬类准养证》。

(二)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的营业执照,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5、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领取《犬类申请登记表》,并按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登记表》。

(四)给犬植入电子芯片,摄像,建立电子档案,每只犬交初次登记费300元,当场领取《犬类准养证》

三、办理变更养犬程序

经登记注册的犬只,出售、赠予、走失或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到各区办证点或市养犬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置的办证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四、《犬类准养证》的年审

《犬类准养证》时效为期一年,根据办理时间满一年的年度审验一次。年审时,养犬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犬类准养证》;2、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年审时,每只犬需交100元的年审费。

以上登记表统一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附件:四

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

马政【20115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人的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称限养区)。

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域。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市容、兽医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卫生、市容、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类饲养的登记注册和年度审验,依法查处违规养犬,组织捕捉队收容处置流浪犬、无证犬,捕杀处置狂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与防治。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市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注射,取得《犬类免疫证》。

第八条  限养区内实行养犬批准登记制度,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  限养区内申请饲养犬类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   直接饲养管理犬只的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第十条  限养区内申请饲养犬类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专门的饲养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四)直接饲养管理犬只的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第十一条  个人在城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携带犬只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申请办理养犬批准登记。

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志牌;对不符合养犬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登记在册的犬只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养犬人每年携带犬只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年审。年度审验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逾期未年审的,注销《犬类准养证》。

第十四条  犬类准养登记注册和年度审验时,公安部门按照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犬类准养登记费和犬类年度审验注册费。

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犬类准养登记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交犬类准养登记费和犬类年度审验注册费。

第十五条 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犬类准养证》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变更登记。

经登记注册的犬只,出售、赠予、走失或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养犬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送交犬只收容所。

第十六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犬只标志牌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发。

第十七条 犬类管理部门、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等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犬只进行诊断;对临床诊断为狂犬病的犬只,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由公安机关对病犬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管理犬只,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犬只须在规定区域、时间进行户外活动,并内束犬链、挂犬只标志牌,由成年人牵领。

(三)携犬人负责立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不得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六)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七)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第十九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经营性犬只养殖、交易、培训场所。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走失、送交、被遗弃的犬只及管理部门捕捉的犬只等。

对收容的犬只,七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对收容的犬只,允许市民认养或领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处置犬只。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养犬人限期到指定的地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注射;逾期不实施免疫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处置犬只。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处置犬只。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市容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收回《犬类准养证》,收容犬只。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立即将受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收回《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志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犬只3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1次伤害3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收回《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志牌,收容犬只。

第二十九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鼓励公民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公民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

第三十一条 从事犬类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群众举报不及时进行查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1120日发布的《马鞍山市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和20061219日发布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五

《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2011715日,市政府出台《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马政【201158号),旨在规范我市养犬人的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1120日发布的《马鞍山市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和20061219日发布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要出台新的《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犬只数量大幅上升,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市民屡有投诉。仅20103月至20113月,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共接犬类警情1630起,卫生部门统计去年一年犬只伤人就医的达6600多人次。人大、政协委员每年都有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议案、提案,养犬问题已成为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新的管理规定主要修改增加了哪些内容?

新修改的《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主要增加了养犬管理工作的原则,明确党委政府领导下集公安、市容、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的综合治理,确定了限养区范围,规定组织捕捉队,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实行人性化管理,并为登记办证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实行信息化管理,进一步降低办证费用,增加了法律责任。

三、下一步市政府将如何开展养犬综合治理工作?

为抓好全市养犬综合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养犬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决定开展全市养犬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实现全市养犬办证率、办证犬只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明显提高;违规养犬行为得到制止,流浪犬、走失犬能够及时发现并捕捉收容;犬只免疫市场、经营市场得到有效整治;犬只伤人、扰民等问题得到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四、我市限养犬地区如何规定?

本市城区为限制养犬地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域。

五、我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类有哪些?

经市公安局与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我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类为:1、阿富汗猎犬;2、爱尔兰猎狼犬;3、獒犬;4、澳洲牧羊犬;5、巴仙吉犬;6、斑点犬;7、贝林登梗;8、比利时牧羊犬;9、波音达猎犬;10、伯德梗;11、伯恩山犬;12、长须牧羊犬;13、大白熊犬;14、大丹犬;15、德国杜宾犬;16、德国牧羊犬;17、法兰德斯牧牛犬;18、藏獒;19、荷兰毛狮犬;20、凯利蓝梗;21、猎狐犬;22、灵缇;23、罗威那犬;24、牛头梗;25、纽芬兰犬;26、秋田犬;27、拳师犬;28、昆明犬;29、沙克犬;30、圣伯纳犬;31、苏俄牧羊犬;32、威玛猎犬;33、威斯拉犬;34、雪达犬;35、雪撬犬;36、寻血猎犬;37、意大利布拉克犬;38、英国斗牛犬;39、市养犬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种类。

其中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军用、警用犬只及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如何为犬只登记办证?

市养犬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在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以及市养犬综合治理办公室各设立1个办证点,养犬户可以就近办理,其中慈湖经济开发区的犬只由金家庄区办证点代为办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钢公司、犬只收容所被群众认领、认养、领养的犬只由市养犬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办证、年审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各办证点将上门服务,由社区干部、单位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通知养犬人携带犬只,前往办证点进行免疫、植入电子芯片、登记办证及年审工作,并取得《犬类免疫证》和《犬类准养证》。

七、办证费用是多少?

经市物价局核定,IC卡式《犬类准养证》(含电子芯片费用)为300/只,年审费用为100/只。其中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犬类准养登记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交犬类准养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已办理过养犬证的,收取年审费用(100元)以及植入电子芯片(70元)的费用,共计170元。

犬类注射狂犬疫苗及免疫的费用,由市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八、为什么要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

市政府借鉴上海、北京、绍兴等一些城市先进的管理方式,采取为登记办证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方式,建立全市犬类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芯片只有米粒大小,植入犬只左颈部皮下,等于为犬只带上了电子身份证明。一旦发生犬只走失、被盗,都可以及时方便找到养犬人,并据此严惩不法分子。同时犬只伤人了,也可以确定犬主人,为广大公众和养犬人的安全、利益提供了保障。

九、新规定对养犬人还有哪些要求?

一是合法养犬。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年度审验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实行捕捉、收容。

市养犬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计划8月份开始,在全市限养区范围内捕捉收容流浪犬、违规犬,捕杀狂犬。9月份开始捕捉收容无证犬。

二是倡导文明养犬。禁止在高峰时间携犬外出或乘坐电梯,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束犬链,主动避让、礼让他人;携犬人要主动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外出不得进入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先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不得携犬进入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市民广场、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约束犬只,不狂吠扰民;犬只伤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等。

十、公民如何领养和认领收容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允许市民前往市犬只收容所认养或领养。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地址在:金家庄区银杏大道1822号(在市看守所和戒毒所之间),联系电话:2239110

十一、对于公众及社会各界监督有那些规定和政策?

新规定鼓励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发挥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在接到公民的举报后,将及时受理和查处。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239110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举报电话:2366823

让我们全民动员起来,上下合力,共同做好我市养犬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居民群众安全幸福指数,为构建平安祥和马鞍山做出新的贡献。

 

 

市养犬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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