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旧)

关于采集学历(学位)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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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处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的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信息采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我校已获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在编在岗职工。

二、种类

(一)在国内高校取得的全日制最后(最高)学历(学位)。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的全日制最后(最高)学历(学位),仅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最后(最高)学位中,仅有硕士(博士)学位但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应同时提供本科学历证书。

(四)在国内各类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取得的博士后证书。

三、方式

将本人证书原件扫描或相机拍摄后放入电子邮件附件(请勿打包),直接发送至人事处专门邮箱(agdxwzs@gmail.com),并在邮件主题注明“某同志学历(学位)证书”。人事处将简短回复邮件。

四、用途

1.学历(学位)信息(包括证书)仅用于人事工作,或用于学校要求的材料报送工作。

2.学历(学位)信息及证书采集后,涉及职称评聘、单项材料报送等学历(学位)证明事宜,均由人事处直接打印提供或出具证明提供,不需提供人再次提供复印件。

五、其他

(一)信息采集前后,人事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负责保密相关信息,不得将信息利用于非工作性用途,不得擅自在网络系统公布(发布)证书。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证书拥有人有权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信息采集工作无固定期限。信息采集后,学历(学位)发生变化的,应再次提供,以便及时更新信息。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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