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旧)

关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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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处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表彰长期在教育教学战线上工作的教职工,决定继续开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经认定后,颁发荣誉证书(不与其他待遇挂钩)。截止到2010831日,凡在各级各类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工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累计达30年的同志,请向所在单位申报(已认定的同志不再申报)。

请各单位对申报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610日前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表格请在“人事处-表格下载-其他表格”下载。联系人(电话):胡正友(2311646)。

特此通知

 

二○一Ο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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