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表彰长期在教育教学战线上工作的教职工,决定继续开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经认定后,颁发荣誉证书(不与其他待遇挂钩)。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凡在各级各类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工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累计达30年的同志,请向所在单位申报(已认定的同志不再申报)。
请各单位对申报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6月10日前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表格请在“人事处-表格下载-其他表格”下载。联系人(电话):胡正友(2311646)。
特此通知
二○一Ο年五月二十四日